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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庚鑫農副產品配送中心)
當事人:恩平市庚鑫農副產品配送中心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785MA56Y9F07R
2024年12月18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職權到當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溫泉路28號恩平碧桂園香泉鳳舞苑商鋪55號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F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本局遂于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對現場發(fā)現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味事達番茄沙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4011301650,生產日期:20230720,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250克)1支予以扣押。
經查實:當事人經本局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常對外營業(yè)。當事人購進預包裝食品“味事達番茄沙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4011301650,生產日期:20230720,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250克)在其經營場所對外銷售,銷售價4.5元/支。當事人在上述預包裝食品“味事達番茄沙司”超過保質期的情況下仍與其它保質期內的副食品擺放在一起置于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用于經營。至案發(fā)時止,當事人上述1支食品“味事達番茄沙司”在超過保質期后未有售出,在售時于2024年12月18日被本局當場查獲。本案涉案貨值金額為4.5元,當事人未獲得違法所得。
另查實,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味事達番茄沙司”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筆錄、現場證據復制(提?。﹩?/span>、扣押物品、詢問(調查)筆錄、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等。
2025年2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監(jiān)罰告〔2025〕6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味事達番茄沙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味事達番茄沙司”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營的違法食品數量較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違法情節(jié)符合《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減輕處罰的情形;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味事達番茄沙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4011301650,生產日期:20230720,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250克)1支;
二、處以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規(guī)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支付寶“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