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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5條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之規(guī)定,登記機構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之前,買方和賣方一起向登記機構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同意撤回。
粵公網安備 440785020000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