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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期間,被告人戴某強(未成年人)伙同袁某龍(未成年人)、馮某成(未成年人)及梁某、方某富有分有合,多次駕駛小汽車從陽江市竄到恩平市,采用撬爛電動車電池蓋的手段先后在恩平市恩城規(guī)劃一路堅慶五金店門口、恩平市恩城三鳥市場管理處門口、恩平市恩城榮譽市民大道金色家園樓下、恩平市恩城南華街98號門口等地盜竊電動車電池,得手后將電池運回陽江市出售給收廢品人員,共得款人民幣5740元,被告人戴某強參與其中部分盜竊后銷贓得款3030元。
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戴樹強伙同陳某挺、梁某、馮某望,有分有合,駕駛小汽車從陽江市竄至恩平市,在恩平市中南長洲里村119號門口、恩平市恩城小島東華街32號門口、恩平市恩新東路農(nóng)業(yè)銀行附近路段、恩平市吉祥南路紅綠燈附近、恩平市南堤中路12號306廣告旁邊路段,分別對事主停在上述路段的五輛車輛采用砸爛副駕駛室窗的手段進行盜竊,盜得被害人現(xiàn)金人民幣960元及造成五輛小汽車損毀價值共2378元。
該案被告人戴某強自2019年12月24日因盜竊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被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22日被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于同?月19日,恩平市人民檢察院對戴某強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9個月。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戴某強又因盜竊罪被恩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戴某強在考驗期內(nèi)實施新的犯罪,恩平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撤銷對戴某強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同時決定對其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恩平市法律援助處依法指派廣東漢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馮登華為被告人戴某強提供一審辯護。承辦人前往會見戴某強,并迅速到法院進行閱卷,詳細了解彭某的涉案經(jīng)過、涉案金額、具體分工及參與程度、平時表現(xiàn)等情況。2020年12月30日,承辦人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交辯護意見如下:
一、戴某強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1.戴某強實施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保瑢Υ髂硰娨婪☉?yīng)當(dāng)從輕、減輕處罰。
2.戴某強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未造成大的社會危害,依法可酌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3.戴某強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guān)辦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4.戴某強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5.戴某強于2019年12月期間參與盜竊行為,其家屬已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根據(jù)相關(guān)刑事政策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
2020年12月30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戴某強是未成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當(dāng)庭悔罪且是初犯,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全部采納。判決被告人戴某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件點評】
本案中,因被告人戴某強為未成年人,恩平市法律援助處先后四次于2020年1月7日(偵查階段)、2020年4月1日(審查起訴階段)、2020年12月17日(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的審查起訴階段)和2020年12月25日(一審階段)為戴某強指派律師提供辯護。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恩平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但因被告人在附條件不起訴期間又犯盜竊罪,導(dǎo)致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對其前后所犯盜竊罪一并起訴。戴某強在檢察機關(guān)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下,在不起訴考驗期間再次犯盜竊罪,導(dǎo)致人民檢察院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最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不禁讓人反思其中原因。其案件對未成年人預(yù)防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的意義和探討的價值。
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家庭結(jié)構(gòu)完整,父母外出打工,主要由母親管教,由于父母親文化程度低,對被告人監(jiān)管力度不足,導(dǎo)致被告人常夜不歸家,并通過同學(xué)認識社會不良朋友,受金錢誘惑犯罪。被告人過早棄學(xué)進入社會,辨別是非能力低,貪圖享樂而通過不勞而獲的方式盜竊他人財物,且在檢察機關(guān)對被告人附條件不起訴,由社工幫教期間,仍未能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再次犯錯,個中原因,離不開被告人本人的主觀惡性,也離不開其監(jiān)護人監(jiān)管責(zé)任的缺失。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控力不足,在成長的路上難免會有走偏了的時候。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切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落實好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堅持教育和保護優(yōu)先,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會創(chuàng)造機會,最大限度地減少羈押措施、刑罰尤其是監(jiān)禁刑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