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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恩平市眾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485MA527H0U84
當事人生產的D類專業(yè)音頻放大器(型號:KAX5000)于2023年11月10日經檢驗為“監(jiān)督總體嚴重不合格”,本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3年11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上述產品《檢驗報告》(No:4400230200903001)。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9月3日經本局核準登記成立。在經營期間,當事人生產了兩臺D類專業(yè)音頻放大器(型號:KAX5000),成本價339元/臺,銷售價369元/臺。2023年9月8日,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廣州質量監(jiān)督檢測研究院對上述兩臺產品進行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2023年11月22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上述產品《檢驗報告》(No:4400230200903001)。《檢驗報告》(No:4400230200903001)顯示檢驗項目“斷開連接器后電容器的放電”不合格(實測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斷開電源插頭2s后,電源插頭L極與N極之間的剩余電壓為178.75V(標準要求值:≤72V(電容容量:2×0.1uF),不符合標準第5.5.2.2條款),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樣本的所檢斷開連接器后電容器的放電項目不符合GB 4943.1-2022標準,判定為監(jiān)督總體嚴重不合格”。至案發(fā)時止,當事人生產的兩臺D類專業(yè)音頻放大器(型號:KAX5000)已售出,獲違法所得60元。本案貨值金額合計738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檢驗報告、抽查結果通知書、責令整改通知書、現場筆錄、現場證據提取單(現場照片)、送貨單、詢問通知書、詢問筆錄等。
2024年1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jiān)管河告字〔2024〕H00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生產的不合格產品數量少,違法情節(jié)符合《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處罰的情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60元;
二、處以罰款738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79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規(guī)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